芮城縣陌南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
芮陌南罰字〔2024〕2號
芮陌南罰字〔2024〕2號
時間:2024-04-12 信息來源:陌南鎮人民政府 字體大?。骸尽?span class="Big">大 中 小 】 瀏覽次數:
芮城縣陌南鎮人民政府
行政處罰決定書
芮陌南罰字〔2024〕2號
當事人基本情況:
黃某某,男,芮城縣東壚鄉三十里鋪前巷一號人,聯系方式:****,身份證號,******。
案件來源、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
2024年4月1日早上9時13分,我鎮接到村民匿名電話投訴,稱有一輛水泥攪拌車沿路拋灑水泥攪拌物,接投訴線索后鎮執法人員立刻趕到交警攔截現場(位于陌南鎮東峪村沿山路半山)。經調查后發現,該水泥攪拌車車牌號為****,駕駛員為張某,車主為黃某某,車輛涉嫌遺灑車輛裝載物,造成公路路面污染。4月1日,經鎮領導批準,對芮城縣東壚鄉三十里鋪前巷一號人黃某某,所擁有的車牌號為****的車輛,涉嫌遺灑車輛裝載物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,并指派周歡、衛曉特負責調查此案,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。
調查認定的事實:
經查實:當事人黃某某涉嫌遺灑車輛裝載物,造成公路路面污染。
上述違法事實,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:
1、立案審批表,證明啟動立案程序;
2、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,證明當事人身份;
3、車輛行駛證復印件1份,證明車輛所有權;
4、道路運輸證復印件1份,證明車輛擁有合法運輸資格。
5、現場檢筆錄和照片,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并確認違法事實;
6、當事人的詢問筆錄,證明違法經過;
案件性質、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在說明的事項:
當事人違反了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》第十六條“禁止將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。禁止在公路、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、堆放物品、傾倒垃圾、設置障礙、挖溝引水、打場曬糧、種植作物、放養牲畜、采石、取土、采空作業、焚燒物品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、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。”之規定,屬于遺灑車輛裝載物,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違法行為。
經調查取證,當事人損壞、污染公路路面約8平方米,經責令改正后,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。根據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,屬于較重情形。
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
依據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》第六十九條規定,“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、掉落、遺灑或者飄散,造成公路路面損壞、污染的,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,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。”根據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法》第六十九條,擬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
1、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;
2、罰款一千元。
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(末日為節假日的順延)內,到芮城縣陌南鎮人民政府通過財政國庫收款電子支付系統繳清罰款。到期不繳納罰款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,本鎮政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救濟途經徑和期限
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,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芮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;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,直接向永濟市人民法院起訴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,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。
芮城縣陌南鎮人民政府
2024年 4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