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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芮城縣陌南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
        芮陌南罰字〔2023〕5號

        時間:2024-01-02      信息來源:芮城縣陌南鎮人民政府      字體大?。骸尽?span class="Big">大  中  小 】     瀏覽次數:

          芮城縣陌南鎮人民政府

          行政處罰決定書

          芮陌南罰字〔2023〕5號

          當事人基本情況:

          賈某某,男,芮城縣陌南鎮東峪村一組人,聯系方式:****,身份證號:******。

          案件來源、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

          2023年12月3日我鎮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,當事人賈某某涉嫌露天焚燒秸稈、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大氣,12月4日,經鎮領導批準,對芮城縣陌南鎮東峪村一組人賈某某涉嫌露天焚燒秸稈、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大氣進行立案調查,并指派陳帥、周歡負責調查此案,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。

          調查認定的事實:

          經查實:當事人賈某某在露天焚燒秸稈、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大氣。

          上述違法事實,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:

          1、立案審批表,證明啟動立案程序;

          2、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,證明當事人身份;

          3、現場檢筆錄和照片,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并確認違法事實;

          4、當事人的詢問筆錄,證明違法經過;

          案件性質、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在說明的事項:

          當事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條“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,禁止露天焚燒秸稈、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。”之規定,屬于涉嫌露天焚燒秸稈、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大氣的違法行為。

          鑒于當事人在調查中積極配合,及時消除安全隱患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,屬于從輕處罰情節。

          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

         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,“違反本法規定,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、花草噴灑劇毒、高毒農藥,或者露天焚燒秸稈、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。”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二十八條,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

          1、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;

          2、罰款五百元。

        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
         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(末日為節假日的順延)內,到芮城縣陌南鎮人民政府通過財政國庫收款電子支付系統繳清罰款。到期不繳納罰款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,本鎮政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,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
          救濟途徑和期限

         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,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芮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;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,直接向永濟市人民法院起訴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,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。

          芮城縣陌南鎮人民政府       

        2023年12月11日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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